消费税的征收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最新一次修订案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消费成品油需要缴纳消费税,从量征收(每单位缴纳特定额度的税),每升无铅汽油征税0.2元。其中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随后不久,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成仔带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悉告知》,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等费用,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睁戚明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大幅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后,汽油等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等为每升0.8元”,一直执行到2014年11月28日之前。 由此可见,即使按现有消费税的征税依据,燃油的消费税调整也是由国务院决定,财税部门无权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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