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
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枯信塌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商会是指有独立的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或由自由商人、企业职员等自没圆愿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民间商会作用:
1、职能互补。
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眼下各地商会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政坦毁府当其是下属机构。
商会必须还其民间性,它应该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做政府不能做、做不了、不愿做的事。政府要放手,商会要摆脱。
2、非赢利性。
民间商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必须体现其自身的非赢利特征,服务功能要远大于其经济功能。不能与企争利,更不能借企谋利,否则必然丧失其权威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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