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人寿保险是按照自愿亏手原则,投保人在年老或保期届满,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这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商业人寿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相互促进,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性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社会性,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商业人寿保险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对等性,是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2)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法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为所有公民;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投保者。(3)权利与义务对等程度不同。养老保险,只要劳动者按国家规定缴费,达到一定期限,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义务不是完全对等的;商业人寿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对等互利的关系。(4)保障水平不同。养老保险要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一般按照在职时的一定比例确定;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投保人的投保金额有关让乱,投得多,保得多,不投不保。(5)实施依据不同。养老保险的实施一般依据国家的养老保险法规,强制实施;商业人寿保险依据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6)保险的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人寿销滑嫌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是追求赢利的,否则,就不会有人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