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卷烟的综合税赋为59.5%:
1、以上海产“中华”牌软包香烟为例,出厂调拨价36.3元/包(含增值税,税率为17%。下同),烟草公司批发价55元/包,市场指导零售价61元/包。
2、烟叶的收购环节缴纳烟叶税20%,折合到每包约0.2元;
3、卷烟的闭并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为:从价税率56%,36.3÷(1+17%)×56%=17.37元,加从量税额0.003元/支,每包20支,即0.06元/包,合计17.37+0.06=17.43元/包;
4、卷烟的批发环节税率5%,缴纳的消费税为:55÷(1+17%)×5%=2.35元/包;
5、卷烟的零售环节缴纳增值税,税率17%:61÷(1+17%)×17%=8.86元/包;
6、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5%为:(17.43+2.35+8.86)×(7%+5%)=3.44元;
7、这包香烟一共需要由烟民负担0.2+17.43+2.35+8.86+3.44=32.28元(不包括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等),占到市场指导零售价61元的52.92%。
扩展资料:
1、2014年,烟草行业工商税利达到10517.6亿元,同比(比上年同期)增加957.7亿元,增长10.02%,完成年初提出的“保八争十超万亿”年度目标。分项来看,2014年,“中华”品牌实现税利超过1200亿元,“云烟”、“芙蓉王”品牌销售收入超过1000亿元,“利群”、“双喜·红双喜”品牌销售收入超过900亿元,“玉溪”、“黄鹤楼”品牌销售收入超过800亿元。
2、“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提出:烟草制品是生活非必需品,同时又是被广泛消费的商品,可成为征税的理想对象。亚当·斯密的理论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烟草制品征税。
3、尽管各国烟草税种不同、税率不一搭态态,但对烟草制品所征税收大都远远高于其他制品。
4、一方面因为烟草制品需求弹性较小,通过提高知源税收可达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因为烟草消费会带来健康风险并有一定的“负外部性”,通过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可达到限制和减少烟草消费的目的。正是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我国对烟草制品也实行“寓禁于征”的重税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