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进口酒类口岸碰羡管理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猜吵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1、商检手续:报检时需提供产地证、卫生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首次进口还需提供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3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份)(注名产地)、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要求自行制作。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2、报关手续:箱单、发票、合同、通关单、付穗陵汇证明、提单、提货单等。 二、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述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规定的“中文标签”和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卫生许可证(在卫生监督所办理)办理所需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可用身份证复印件) 4、 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房屋使用证明 5、 相应行业基本情况 6、 经营场所平面图 7、 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8、 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办理酒类流通随附单所需材料(在经贸委办理): 1、 工商营业执照 2、 卫生许可证 3、 备案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