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2)严禁使用的药物包括:无生产许可证、文号、产品标准的渔药;高毒、高残留致突变作用的渔药;抗生素和促生长剂。
(3)用药记录应记鱼发病时间症状用药名称用量疗程治疗时间和生产厂家记录应当保持该批鱼售后2年以上。有休药期在休药期内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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