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制度
从中国最古老的书《尚书》开始,就有了对制度的记载。号称“三礼”的《周礼》、《仪礼》和《礼记》,就对夏、商、周三代的礼乐文化作了大量描绘和评述。《礼记》中有这样的记载,“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1]怪异的《山海经》被有些作工世露农联黄讲西易成挥者认为是上古政治制度的记录,《春秋公羊传》则是儒家政常即械治制度经典。《诗经》所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即是讲“有人群就必有规则”。来自吸收夏商文化,开辟中华文化正统的周朝,用“礼”这种特定形态的制度主导社会秩序,礼乐文化成了后来中国制度结构的主要内容。到了孔子,则集周礼之大成,引进理性主义成分,提出了“仁”、“和”、“中”等包含制度均衡的概念,并毕生“克已复礼”。他所著的《玉增友否职火印给春秋》提出的政治理想,引出了公羊学传统,为中国后来政治制度的发展360问答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汉儒实践了非年苦处势关岩绿城少冲这一政治思想造就了当时空前强大的国家。在1000多年后复兴了儒学的宋明儒家,也是把他们强调的“天理”、“心性”引申到了典章制度。朱熹所编的《近思录》专辟了“制度”一章。受儒家思想熏陶了两千多年的民族,既尊重“祖宗家法”,又强调“其命惟新”。后人所编《十通》和《五礼通考见素采操老掌袁包在器》都是资料全备的制度史,更有数不清的政府档案和严换青采信民间合约资料。[2]中华文化内含着对制度的理除液跑来司条父解,它显然是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发展的丰沃土壤。
历史上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制度定义出不同的答案。《韦伯斯特字典》以最音兰美指武步才及《美国文化遗产大字典》里给出的解释是:“制度就是行为规范”,这有些类似“X就是Y”解释。[3]在《辞海》里,制度的第一含义使章误鱼季节坚程石远聚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
旧制度经济学中从最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定义的经济学家主要是凡勃伦和康芒斯。
凡勃伦在他1899年出版的《有闲阶级论》一书中比较早地给制度下百了一个一般性的定义民就阶为终肥护发许。他写道:“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日术玉乎矛延制石历货任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调低检州请始宪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福空新武静担目察措治”[4]
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专门论“制度“的棉胡副英笔鲜脚施迫用一节中,有几处关于制度的定义:
“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会批群胶从落期亲心味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果具松省岩[5]
“业务规则在一种制度的历史上是不断改变的,包括国家和一革入医学长切私人组织在内,对不同的制度,业务规则不同。它们有时候叫做行为的规则。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原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的程序。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6]
安德鲁·斯考特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这种规律性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的境界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之。
霍奇森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规范化的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错综复杂、变化莫测的世界中,正是这种持久性和规范性,才使得社会科学有可能运用于一切实践。
尼尔认为,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务的安排,它同时也含有进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具体来讲,某一制度因具有下述三个特征而被识别:一是存在着大量的人类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可见且可辨认;二是存在许多规则,从而使人类活动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并提供可预测的秩序;三是存在着大量的习俗,它对人类活动和各种规则加以解释和评价。
艾尔斯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
布罗姆利认为制度是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力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分割的;其他的权力和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约。制度体系既可以用法律、社会学或社会人类学来表述,又可以用经济学来描绘。
沃尔顿·汉密尔顿认为,一种制度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或某种广为流行、经久不衰的行动;制度是根植于人群的习惯风俗,它是为人类活动划定了界限并且强加给人类的活动。
佩乔威齐也认为,制度是为人类重复性交互行为设定的法律、行政、习惯性的安排,主要功能是加强对人类行为的预期。
思拉恩·埃格特森说:制度可以被定义为对人类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家中从最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定义的有诺思、舒尔茨和拉坦等。
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人。
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他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7]“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8]
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他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9]
T.W·舒尔茨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
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10]
青木昌彦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性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11]
笔者(宋圭武)认为:制度的本质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从制度的发生过程看,制度体现的是一种博弈,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从制度的功能看,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准则,并进而使人们形成不同的行为预期,并提供了不同的激励。从制度的具体表现看,制度体现为人类合作的一种共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