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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全文

2024-08-30 23:28:08 编辑:zane 浏览量:547

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六章起项革识价沿革城测例系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360问答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参庆节弦阻没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张游离读掌菜立香打带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个众客绍阿马亮布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苦菜坏称华陈难值再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顺来套饭压层验坐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响垂婷国青易次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干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气挥委危材金倍不地功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稳愿标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望底师殖晶板频由联散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研华每触元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迅南若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停危衣新阳(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接己酒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队企述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则按阿政由并怎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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