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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第一案-飞外网

2024-09-30 06:39:21 编辑:zane 浏览量:616

中国黄金第一案-飞外网

银行系统交易漏洞,使得张某10天获利2100余万元。经济南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一审,终审判决,这126笔交易被撤销。

不断提价试探摸清银行 底细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 纸黄金 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有做出正确判定,造成违法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被误认为正常交易。 工商银行该交易系统在当时存在漏洞,其人为设定是即时报价上下浮动20%,只要不超过20%系统就会予以确认,其实在20%之内也有非法交易,张某就是钻了这个空子,这些交易其实并非银行本意。 案件的事实真相,随着调查审理的深入,越来越清晰。

通过查询交易记录详单,褚飞还发现张某曾经将黄金交易价格设定为几元,甚至1元钱,通过不断提价试探银行交易系统的底线,直到试出其报价在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亦能成交,这一个节点,大量进行交易。

在找到系统漏洞后,张某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是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 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某是故意为之。 在法官看来,这些正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银行漏洞造就10天暴富 神话 2006年5月30日,被告张某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 济南泺源工行 )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该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

当时金价为160元/克左右,张某输入了145元/克买入参考价。几天后,他发现委托成功了。此后,张某开始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通过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卖出61笔,10天内获利2100余万元。

银行认定 恶意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张某等人的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张某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的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交易合法有效。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巨额交易引发诉讼 涉案金额巨大,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这是我碰到的最棘手,最困难的一个案子。 这起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俗称 纸黄金 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由济南中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承办法官褚飞也怵了头。

通过调查,褚飞了解到涉案总金额达3.2亿元之多的黄金交易,其实并不是实际黄金的交易,而是通过 纸黄金 的交易方式实现的。 纸黄金 交易和(诺亚方舟是什么意思?诺亚方舟是《圣经》中诺亚制造的大船,诺亚方舟是《希伯来圣经·创世纪》中的故事。)贵重金属对应,是纸面上的,不是真正的交易,没有资金往来,一切都是记账式的。买卖的时候,不化验金属的含金量,不运输,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纸黄金 业务合法吗?银行 纸黄金 业务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非常缺乏。 难就难在全国没有任何法律,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步步惊心。 回忆起办案经过,褚飞至今感慨良多。

首先要确定的是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这项 纸黄金 买卖业务是否合法。然而,银行竟然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通过与济南泺源工行案件代理人交谈,法官发现其对于银行开展的这项业务并不熟悉,自己都不知道该拿出什么证据。如果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甚至包括败诉和赔偿的责任。

就在这时,一则新闻引起了褚飞的注意, 上面说的是2006年工商银行 纸黄金 业务得到了批准。 为此,他多次前往北京,去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查阅相关资料、批文,并引导当事人找到了有效证据,最终确定了该项业务的合法性。

中介平台还是交易主体?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 纸黄金 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官介绍。

被告张某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 纸黄金 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而济南泺源工行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张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法官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某每一笔 纸黄金 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从这些记录来看,交易全是在张某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在满足成交条件后,银行与张某进行 纸黄金 的买卖,银行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成交的中介。 这个细节让法官判定,银行是这126笔 纸黄金 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某之间的 纸黄金 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可否对已交易完毕的 纸黄金 买卖行使撤销权,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济南泺源工行则反驳称,这126笔 纸黄金 交易,都是张某投机取巧进行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撤销,银行有权划走其非法所得。

既不能让银行国有资产白白流失,也不能让老百姓赚来的钱平白无故被扣划。审判中,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被告张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比当时的银行即时黄金报价低5至22元。

而客户按照止损委托方式交易时,电话银行会通过语音方式提醒, 如果你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 。可是张某选择了止损委托方式的同时,又远低于即时黄金报价设定买入价格,显然违反了止损委托的概念和交易规则。

126笔交易被全部撤销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工商银行泺源支行关于撤销张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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