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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加班回家后猝死,该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

2024-10-09 08:59:48 编辑:zane 浏览量:603

员工长期加班回家后猝死,该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

该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从常理上说,似乎符合大众认知。二审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决定,则是认为在家加班也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

最高法支持了二审法院的认定,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争议的焦点在“视同工伤”的满足条件上,而“在家工作”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理解上也未必十分复杂。

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问题是: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教师在家批改试卷,是应该在学校进行的工作被拿到家里来做,本质上还是一种履职行为。

其所在学校的数学组证明:“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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