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的3、4月份、9、10月份向县微型办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并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3.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4.投资计划书;
5.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凭证;
6.人社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7.县微企办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只能定向支用于支付房租、加盟费和购置机械设备等。
(三) 采取报账式的资金拨付方式。新办微型企业须在工商登记成立6个月内向县微企办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由县微企办审核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资金用途等情况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结合现场核查和评估的实际投资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应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应补助部分)直接支付。
扩展资料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由县微企办将县财政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补助资金的行为;县微企办应及时书面向财政厅、区工商局报告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新办微型企业财政资本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县财政局会同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1、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3、4月份,8、9月份到城区微企办提交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的相关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三)出资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四)投资计划书;
﹙五﹚企业会计报表
(六)企业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设备和原材料购置、加盟等资金支出合法凭证;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八)符合八大类人群之一的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
(九)微型企业注册的银行账户;
(十)其他材料
2、所有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城区微企办将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社会上公示,10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的,城区微企办应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并向城区财政局书面提交拨付补助资本金申请书;
城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小组审定的补助资本金金额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划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扩展资料
国家对小微企业的补贴政策
1、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2、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4、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
5、拓宽融资渠道。
微型三个标准
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参考资料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1、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3、4月份,8、9月份到城区微企办提交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的相关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三)出资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四)投资计划书;
﹙五﹚企业会计报表
(六)企业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设备和原材料购置、加盟等资金支出合法凭证;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八)符合八大类人群之一的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
(九)微型企业注册的银行账户;
(十)其他材料
2、所有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城区微企办将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社会上公示,10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的,城区微企办应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并向城区财政局书面提交拨付补助资本金申请书;
城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小组审定的补助资本金金额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划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扩展资料:
城区微企办要加强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时了解微型企业领取资本金补助资金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微型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及时制止或查处违章违法行为。
城区财政将应承担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补助资金的行为。
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按规定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