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曾遍布于印度及南亚其缺袜他地区,其中古印度的瓦尔纳制度被称为代表。种姓在梵语中被叫作“瓦尔纳”,译为颜色和品质。因此,种姓制度又被称为瓦尔纳制度。大约于公元前900至公元前700年,瓦尔纳制度正式形成,被称为古代社会最为严厉的等级制度,体现了古印度的宇宙观、宗教以及人际关系。
古代印度人将瓦尔纳制度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一等人婆罗门是整个印度社会中地位最高的种姓,担任祭司、占卜祸福以及掌握神权;二等人刹帝利为军事贵族,掌握国家军事行政大权;三等人吠舍是印度社会最普通的劳动者,从事农业、商业和手工业,他们不仅要缴纳赋税以供养不从事任何生产的婆罗门和刹帝利,政治上也没有自由;四等人首陀罗大部分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一切被认为低贱的职业,没有人身自由,是真正的奴隶。四个种姓之间严禁通婚,职业世袭。除这四个种姓之外还有一种不可接触者,又称为贱民。森严的等级制度往往以法典形式执行颁布,被称为《摩奴法典》,这部法典对各等级的衣食住行都有明确规定,以保护两个高级种姓婆罗门和刹帝利的切身枝皮利益。
尽管现在的印度在宪法中已经废除了种姓制度,法律也规定人人平等伏搭激,但种姓制度对印度社会特别是落后地区仍然有很大影响。人数不到国家总人数百分之四的高级种姓婆罗门在国会中拥有近半数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