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孙虚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
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
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标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枣凯凳、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凳旅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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