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猛弊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枝前族染防悔备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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