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课程标准规定,“乡土地理是必学内容”。进行乡土地理教学,首先应明确乡土地理的区域范围。“乡土”一词,按《辞海》的解释,是指“家乡、故土”,“亦泛指地方”。可见,“乡土”是一个边界模糊的地域概念。
乡土地理作为区域地理学中的一个特定的袭吵科学概念。因其是从“乡土”一词延伸发展而来的,其所指的区域范围,尚有不同的解释。如《辞海》中解释为省区以下较小地区,而《地理学词典》则解释为“可以一省、市或地区为单位,也可以一个县、区和乡为单位”。据此,中学地理教学中,对“乡土地理”区域范围的划定,先后也有变动。如1978年原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中把“乡土地理”的范围规定为:“一般包括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理誉禅穗和本县地理;而原国家教委1986年颁布的《全日制中学地理教学大纲》和1987年颁布的帆年义务教育地理教学庆卜大纲》则规定了“乡土地理限于本县(市)地理”。
结合我国“乡土地理”教学的实践并综合考虑我国各地区的特点本课程标准中对"乡土地理"的范围作了如下的规定:一般要求以“县一级行政区”为单位;但也考虑到我国各地区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规定,也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乡土地理的教学可以讲授本省地理,或者本地区(地级市)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