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国《世界报》发表了一封包括女星凯瑟琳·德纳芙在内的100名来自法国艺术界、医学界和商界女精英的联署公开信贺局,指责#MeToo#风潮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绑架了所有的女,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自由。美国女作家达芙妮·默金也在《纽约时报》发表专栏反思#MeToo#风潮,她说:“在现在这个社会环境下,被指控的人就已经成为犯了罪的人,程序正义没有了”。即使还没有入刑,反的舆论风潮就已经出现了强力的反弹,而且在女当中就产生了分歧。
就拿我们常说的为例,有的法律规定碰触身体中清任何部位都可以算犯罪,但有的州法律规定碰触特殊部位才算犯罪,其中不包括。语言上的就更难以认定,更模糊不清了。由此看来,过于宽泛的,特别是没有发生任何身体接触的行为,如果也被归为刑事犯罪,那么必将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以及纳税人公币,看守所和监狱也会人满为患,而且还起不到真正的预防作用。
判定难使得此类案件在国内似乎毫无头绪,大家都更寄希望于对其形成道德谴责,亦或按捺下心禅培让中的痛苦,死死埋在心底。预防,应该回归理,把资源用在最恰当的位置上,例如缩小社会贫富之间的差距、增加企业和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对权力进行制衡、加强年轻人的校园教育,通过发展经济给个人带来更多的机会,增加NGO对弱势女群体的保护工作,以及舆论的监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