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法扒誉租界贝勒路树德里3号(后称望志路106号,现改兴业路76号)和春悄段浙江嘉兴南湖召开。出席大会的各地代表共13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运稿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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