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第一百二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般均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组成,所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根据本地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4、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配备晌裤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5、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6、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并做出仿派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二、法院的职责1、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业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备谨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三、检查院的职责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