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整个《办法》的内容整体看上去中规中矩并无多少博人眼球之处,但因为《办法》赋予了青岛市辖内中小学校对学生的适当惩戒权而备受关注,引来广泛热议。在当前人们的观念中,中小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惩戒,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所以很多人感到困惑,《办法》中的“惩戒”与早已被立法禁止的“体罚”是否为同质行为,如果不是又究竟有何区别。
(一)教育“体罚”的悠久历史
事实上“教育”一词中的“教”在诞生之初就带有体罚之意,我们可以简单回顾一下“教”这一汉字的形成和演变:
由上图可知,在甲骨文中,“教”字的左上半部分是当时计数所用算筹的形象,左下半部分是一个孩子的形象,右半部分是一个大人手持棍棒的形象,综合起来的象形意义即是:成年人手持棍棒,督促孩子进行算数。可见“教”之造字本义即:用体罚手段训导孩子作算术。这也是汉字学中的公认解释,具有通说地位。即使后来发展到金文乃至小篆,依然在字形上直接保留了这样的含义,直至康熙字时才因为简化的需要有所改变。
而在中华文明几千年的传承中,教育起到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教育一直是和体罚相生相伴的,因此流传着“严师出高徒”、“慈母多败儿”的古训。即使到了本世纪80年代以及90年代初,在中小学的教育教学中体罚的现象依然是比较普遍的。我记得在我上小学以及中学那个时代,学生因为学习不努力或者违反校纪校规被老师体罚简直是家常便饭。轻者,“鼻子靠墙站”,重者,不由分说一顿拳打脚踢。当时的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往往都认为学生犯了错误,老师适当的体罚乃天经地义之事,没有人觉得诧异。
伴随着计划生育的全面推进和严格执行,在90年代尤其是新世纪以后,中小学校体罚学生的做法逐渐消失,被立法禁止。主要原因是,90年代以后大多数接受初等教育的学生在家庭中皆属于独生子女,无一不被家中的长辈视之为掌上明珠,“捧在手上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成为家长溺爱孩子的最真实写照。家长如此待孩子,自然容不得学校以及老师有半点的体罚。当时出现了一系列因为学校体罚而导致的家长和学校及教师之间的纠纷,因此学校体罚学生被法律所严格禁止。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学校以及教师不得体罚学生。对于学校、教师而言,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自然也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险”,体罚成为了教育界的雷区,学校、老师都不愿意也不敢触碰。
(二)“惩戒”和“体罚”的区分
就通常理解来说,顾名思义,惩戒意指,惩罚之以示警戒;而体罚意指,责罚人的身体,进行惩罚或教育。仅仅从文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惩戒应该包含体罚。体罚往往侧重于生理上的惩处,借生理上的痛苦,达成某种教育或者其他的目的;惩戒不仅仅可以针对生理方面进行,也可以针对心理方面进行。
但当前,体罚被法律明令禁止,被视为一种错误的教育方式,学校和教师皆不得实施,那么就有必要将惩戒和体罚在这个概念在教育行业进行人为的区分,即惩戒是排除体罚之外的,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的方式。
目前教育学界一般认为,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铅卖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而体罚是指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或是用言词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的侵权行为。前者是正确的教育行为,后者是违法侵权行为。
作为接受过中小学教育的我们都熟知,体罚的手段。直接体罚的方式主要槐橘逗有: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变相体罚的方式主要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伍携、辱骂、刁难。排除这些违法措施以后,教育学界的相关专家认为,留给惩戒的方式除退学、休学、警告外主要包含如下内容:放学后罚学生留在教室、课堂上让学生在教室内起立、交给学生学习任务或清扫任务、增加学生的值日次数、说教总是在课上随意走动的学生让其回到座位上、对日常训练迟到的学生不让其上场比赛而让其观赛。
(三)教育行业实施“惩戒”的理论依据
此次《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赋予中小学校以适当的惩戒权,并非一时兴起或者凭空想象出来的措施,在行为心理学中“惩戒”对教育是具有一定正面意义和作用的。美国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指出,强化分为积极强化(正强化)和消极强化(负强化),积极强化通过呈现刺激增强反应概率,消极强化通过中止不愉快条件来增强反应概率。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即是,通过赏识或者惩戒的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于赏识而言,学生认真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那么给予奖励,鼓励学生继续保持,以得到再一次奖励;于惩戒而言,当学生存在不良的行为时,通过惩罚,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以避免再一次受到惩罚。
虽然目前赏识教育已经为教育实践所普遍的接受和实施,但究竟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孰优孰劣在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
(四)“惩戒”的关键在于适度,在于因材施教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赋予中小学校以惩戒权的前提为“适当”,因为通过上文我们对“惩戒”和“体罚”的区分,可以得知,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惩戒”和“体罚”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即使在教育行业或者说在教育教学独有的语境下,它们之间也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泾渭分明的状态只是一种理想中的模式。它们在实践中存在的形态往往是交叉的,并不容易被严格区分:
面对这种情况,若想有效的实施“惩戒”这种教育方式,关键则在于适度,用“适度”这把尺子去约束教育者所实施的惩戒行为,以防止向体罚过度,造成过犹不及,甚至违法犯罪。那么究竟如何是适度,又需要根据教育者在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每一个受教育的对象基础上,作出具体的分析和考量。也就是说不同的学生,存在不同的“度”,需要因材施教。
综上所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合理高效的运用“惩戒”这种教育手段,远远不是出台一个规定、一个办法就可以妥善解决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与包容还需要教育者用责任和爱心去面对每一个学生。但即使繁琐如此也是值得的,因为教育从来都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