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廉署是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直接负责,被赋予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事宜。由此看来地位也高于一般“局、署”,但局限于调查权,检控权在律政司。香港廉政公署采用集中办公机制,设立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唯山社会关系处,外界通常简称为“一部三处”烂乎。执行处负责执法,防止贪污处负责防贪,社会关系处负责倡廉教育。各处分设调查科、审查科、社会关系科及后备力量、支援系统等。全署人员构成以聘用制为主,指历中廉政公署专员人选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值得一提的是廉署有权对“特首”行使调查权,这正是在于它“与生俱来”的人事、财政、机构和报案等领域均独立于特区政府机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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