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陪迹游〈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州哪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浙江省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芦销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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