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照电动车禁止上路。
未佩戴头盔罚200元;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罚500元;上机动车道罚2000元;一年内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将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故意污损、遮挡号牌,在室内场所、建筑内公共拦游区域充电等行为进行规范。违法行为将处50—5000元不等的罚款。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3年。
地方条文:
《管理规定》明确,本市的电动自行车通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即可上路。同时,司机必须至少16岁,携带与汽车驾驶执照,不得故意破坏,阻止或没有安装车牌或过渡标志按照规定,不得喝酒后开车,开车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该条例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各种道路交通违规行为。未戴安全帽的司机或乘客将被罚款200元。在限制或禁区或一段时间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扣留,并处以2000元罚款。故意损毁、堵塞车牌上路行驶的,处以500元罚款,伪造、变造车牌损害车辆的,处以5000元罚款。
同时,《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家庭、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建筑共用走廊、楼梯、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充电,并询问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市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和居民区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配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简源销。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省人民政裂好府-《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发布 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