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就产生纠纷的事项达成共识和就纠纷的解决做出一致的决定的过程和结果。和解主要是依赖于协商。 “调解”是指纠纷的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下,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和解”与“调锋陆解”的最升晌主要区别是吵基锋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必须有审判员或者是合议庭的成员参加,而和解一般就是双方的主体参加,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是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法院方面在参加厅外和解的最多只能是审判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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