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土地定着物,以及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应的物的形式。不动产的形态,既有实物形态的,如房屋,也有不是实物形态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 《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隐余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乎念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灶顷滚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