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类罪”是指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定,对受害人进行肉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
危害人类罪,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
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制造“艾拦州滋病免疫婴儿”是反人类罪
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他的团队制掘森造出了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用基因编辑技术做了修改,目的是让她们天生就具有抵抗艾滋病毒感染的能力。
消息传出后,国内外生物医学界舆论大哗。国内一批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家联署一份声明抨击这一人体实验,理由是基因编辑技术具有不确定性,存在“脱靶”的风险——别的基因可能也会不知不觉地被修改。
所以贺建奎团队为了一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小概率感染判衡亩,毫无必要地让一个正常基因失效,制造了天生就有免疫缺陷的婴儿,这种人体实验是极其不人道、反伦理的,可以视为是反人类罪,应该受到行政处分乃至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人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