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大溪高速公路口,油罐车大爆炸,油罐车公司负责法律责任吗?
★现在谈这种责任法律赔偿问题似乎不太可能,因为这种特殊运输机都购买了巨额商业及其它责任保险的。它不仅仅是钱可以解决的问题了。
沈海G15(温岭大溪段)2020年13日下午16.40分左右,一辆运输成品油的油罐车发生事故爆炸。根据监控头中显示,一块疑似车辆的大体积部件当场炸飞。
现场惨不忍睹目击者吓得惨叫,太可怕了,祈福伤者早日脱离重症监护室康复。目前具体伤亡人员数字不明,台州市、温岭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全力抢救伤者。根据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初步了解,已经造成4死50伤,事情原因正在调查中。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开始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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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不需要知晓,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另外,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已有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在挂靠经营外部纠纷中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所谓挂靠,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实际规避了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违背了行政许可,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实际车主对挂靠车辆享有支配权,并从机动车的运行中享有收益,因此其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可对挂靠车辆的运营进行控制、支配,并分享运营利益,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其应与挂靠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说,被挂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被挂靠是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加强对挂靠车辆的规范管理,而不是只收取挂靠费。
据说爆炸现场已经有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介入,也就是说,已经在对现场和施工员已经进行勘察,并且保险公司进入一定是负责赔偿问题。
…2020年的开头真的是太不顺利!
新冠病毒疫情已经肆虐了将近半年,全球确诊人数接近800万,昨天确诊全球接近约12.5万。死亡人数已经42.8万,昨天死亡人口4000多人!
在如此严重的局势之下,中国南方多地经受了暴雨袭击,涉及12个省份,260多万人受灾,经济损失已经接近50亿。
今又发生了油罐车爆炸,已经造成19人死亡,171人接受住院治疗,重症病例23。在油罐车爆炸波及的范围之内,一个村庄基本被炸得面目全非,几百个村民受伤,现场满目疮痍、惨不忍睹!
据权威言论,大型油罐车爆炸相当于150公斤TNT炸药爆炸。如此高危的大型油罐车发生爆炸,并是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责任问题。
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有关有关车爆炸起火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而现场由保险公司介入,也就意味着这辆大型油罐车已经买了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就会进行赔偿。
使这样大规模的一个罐车爆炸引发的巨大事故,不是说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复杂和严重程度,因严重威胁到我国国民的安全和健康问题,性质恶劣、情况严重,不可能就这么敷衍了事。
希望给全国民众一个交代!
希望有所启发。
谢谢邀请!
因为这里涉及涉事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又涉及车辆检测,设备保险问题,最后事故认定问题都没有对外公开的案例。
在官方没有调查出具体通告出来前也无法认定责任。
另外就是槽罐车属于特殊行业和重点企业(划重点),虽然公开报道此类事故比较多但很少有公开处理此类事故的通告。所以无法解答你的问题。只希望以后少类似的事故。
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司机押运员承担刑事责任,涉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台州大溪高速公路口油罐车大爆炸,油罐车公司负法律责任吗?
现在事故原因等等都没有调查清楚,直接谈责任,这就有点草率了。毕竟这么严重的一起事故, 官方高度重视,最后会有一个调查结论,并向社会通报。现在的首要任务是救治伤员。目前已造成造成19人遇难,172人住院治疗,还有部分重伤人员正在抢救。
看了报道,中华财险浙江分公司成立“6.13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救援及客户排查理赔工作。这个理赔的问题,还是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落实到位,保障伤者权益。责任的话,除了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问题。根据报道来看,这是一起极其严重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数量众多,财产损失严重。所以除了涉及的民事赔偿以外,更重要的是关于刑事追责的问题。这个责任就需要我们相关部门对于整个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进行追责。
只要查明油罐车爆炸的起因,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因摩擦、泄露等出现明火引发爆炸的,油罐车雇主或者其公司是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造成其他人员、车辆伤亡损失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油罐车公司肯定脱不了干系,相关赔偿估计也是非常多的。
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看到事故原因报告,所以,将来谁要承担责任这还不好说。
但是,也可以先假设一下:根据现有的报道来看,油罐车并没有接触到其他车辆,也不存在追尾事故,那么可能的原因就是油罐车自身的原因或者司机操作不当的原因了。
如果是油罐车自身的原因,比如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漏油漏气,罐体受到高温炙烤,导致内部压力不能及时释放爆炸,那么这是车辆自身原因和司机以及车辆安全员操作失误引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危险品运输车辆只能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运营,个人是无法获取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营的,所以油罐车司机和车辆安全员属于职务行为,由所在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根据新闻来看,死亡人数已经超过20人,伤者170余人,按照死亡赔偿金100万计算,单计死亡赔偿金超过2000万元,还没有计算造成房屋损害以及伤者医疗费的情况。
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性能比普通货车要好得多,安全系数也要高很多,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自燃或爆炸的。除非是有特殊情况发生,而这些车辆出厂时,也会经过严格的检验和质量测试,那么如果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即有可能是漏油漏气导致的,那么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的民事赔偿外,油罐车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业务经理,更有可能会牵扯到刑事犯罪,即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所以,现在的这些企业负责人估计也整天睡不好觉,时刻在等待着事故的原因。
突发!6月13日下午17:00,浙江温岭大溪高速路口一油罐车发生爆炸,目前已致多人伤亡。
据了解,初步勘查,爆炸车辆为浙CM9**5号—浙CM**8号槽罐车,运输液化气从宁波到温州瑞安,从高速公路出来走104国道时,在匝道发生爆炸冲出高速。
那么槽罐车为什么会发生爆炸?看周围的房屋受损及人员的伤亡?谁来赔偿?保险公司?谁对这一起事故进行负责,是司机本人还是油罐车公司负责呢
为什么油罐车会爆炸?
主要的原因有几个:
1.危险品(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运输中可以引起爆炸的因素很多,振动,撞击,高温,外来火源甚至静电累积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外,就会产生爆炸。
2.油品更换也会导致爆炸。比如原来你装的是汽油,现在装柴油,但在装柴油之时,没有把整个罐体的汽油排干净,没有把阀门与相关安全静电措施复检到位。也会产生罐内就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很大的安全隐患。按照美国石油协会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反映,在美国620件油罐车发生静电事故中,就有440件是改变装油时造成的。
3.司机的个人驾驶习惯。司机的疲劳驾驶,或是高速行驶,也或是低速与高速频繁切换的速度,紧急制动等习惯,造成整个罐体晃动,柴油或汽油在罐内晃动,易产生静电摩擦,这是最为危险的隐患。
谁来赔偿?
作为特殊的行业,危险品运输性质,按照风险承担转移来说,肯定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这是最大的足额保险来保障。但目前造成周围建筑物大面积的损坏,甚至是人员伤亡那么大,保险公司的最高限额赔付能不能承担完100%。这是打个疑问号的,那么后续是怎么赔偿呢?
或许会存在政府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公司赔偿等三方面进行组合,但在重大事故过程复查等过程都会特别长的时间。
谁负责这起事故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件事故的油罐车的司机不知道是否还存活着,新闻上未进行说明。如果由司机一人承担,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此事又涉及到比较严谨的法律程序,不好解答,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但油罐车的公司是否对油罐车安全性,出车检查,驾驶员身体与精神状态进行评估等等一系列调查过程。这个级别的事故肯定会是省级出面调查组,这个都必须要列入到里面的调查部分。
这都是事后的事情过程与结果。
但现在最重要的是抢救伤者,恢复高速通行,恢复附近受损的房屋居住群众的生产生活等这些最为紧急而重要的工作了。
后续我们一起进行关注此事的进程。
希望一切都好!也希望油罐车司机能够安全驾驶,才能一路平安。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原来处理事故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