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那么如何写好复函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复函的格式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复函的格式及范文
1.概述
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
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
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
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
3.例文
范文1
地质矿产部产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184号)
湖南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200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长沙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长沙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范文2: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
(地发147号)
陕西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陕地发〔1992〕22号《关于地热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不同于双重属性的地下淡水。
地热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分类上属能源矿产类。地下淡水则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地热资源和地下谈水在温度、物质成分、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详见附件)。因此,地热资源应由矿产资源法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调整。
二、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地热资源及伴生资源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有偿开采。
三、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
(一)为探明地热资源而开展的所有勘查行为属地质勘查行为。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按地质矿产部14号令《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登记、取得勘查单位资格。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格的单位开展具体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征,取得探矿权。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针对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程序进行。地热勘查单位应根据不同勘查阶段,提出相应的勘查报告。供进一步勘探的普查、详查报告,由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勘控报告由矿产储量审批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勘探报告不得作为开发地热资源计划立项的依据。
(三)地热勘查单位在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将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汇交。
(四)所有开发地热能的行为属采矿行为。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区、市)采矿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方可开采。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须向省级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采矿许可证。对于单口地热井和天然露头,应组织科学论证,弄清地热地质条件,到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应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
四、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主管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与保护。
地热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开采。对大、中型地热田,应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要采用合理的工艺,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防止资源的浪费。开采地热井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地质灾害。
我国地热资源比较丰富,近年来开发利用的速度较快。但由于勘查、开采等方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依法办事的问题,引起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对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禁止将地热资源作为一般地下淡水开采使用,使地热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