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2003年以前是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在2008年之后,可以办理军人身份证,
由团以上政掘缺让治机关负责办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军人身份证办理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扮旁现役军人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登录后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负责编制工作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军队主管机关,编号赋码对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一份。军人在以后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以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至于户口,根据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要注销户口的。因此,按照一般操作原则,现役军人在参军时会将原户籍注销,由部队统一进行管理,办理军人身份证。军人身份证的编码,由地方公安户籍管理判局部门参照“居民身份证”相关标准、原则进行编制,但是使用的是部队的专用号段。
所以现在的军人是可以有军人身份证,但是没有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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