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自2005年7月进入公司,当时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只有一份公司留存),合同期满后,一直没有重新签合同,至今尚在为公司服务。目前公司被收购,收购后新公司要求我们去外地上班,同时重新签劳动合同。本人不想去外地上班,因此不准备与新公司订立劳动关系,现提出以下问题:1.本人是否有离职补偿金;如有从何时计算,如何计算离职补偿金;2.是否有追诉双倍工资的权利。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强迫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来自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360问答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色针识难室刘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亮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构况。
符合以上条件解除或终止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你可以转活若胜松服于列和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能得到一定补偿。至于双倍工资的事有难度,因为你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你的劳动合同已经转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