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广义“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
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
具体说就是:
“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
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