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落户需要以下手续:
1、去需要办理落户的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
2、派出所会开具接纳证明;
3、将接纳证明交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准迁并且消除原来的户籍;
4、将准许迁出的证明交由接纳落户的派出所,并且办理好相关的手续;
5、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还需与派出所配合处理。
一、异地落户的条件有以下:
1、迁入地派出所开具的接收证明;
2、申请人必须符合迁入地的落户条件,包括纳税证明等;
3、迁入地必须有居住地点,不然不准予迁入。
二、落户成功需要立即换身份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核对资料无误,录入公民指纹信息;
5、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以当地户籍文件为准,首次办理或者过期补办工本费大约20元、丢失补领工本费大约40元;
6、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总之,要办理落户手续需要到当地的派出所提交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一个星期左右就可以得到一个回复通知,总的流程下来,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