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扩展资料:
案例:
广西地震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苗崇刚等2人被处分
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广西地震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苗崇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苗崇刚违反政治纪律,打探案件调查情况,授意相关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对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负直接责任;
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苗崇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缺失,背离党的宗旨,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私欲膨胀,且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知止,违纪性质恶劣,涉嫌违法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苗崇刚开除党籍处分;
建议由中国地震局给予苗崇刚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
1、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3、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扩展资料:
党章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对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党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严肃工作,这些规定规范了党的纪律处分的操作程序,为党的纪律处分准确合理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七种情况: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高,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因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因该党组织主要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党组织在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时,除因党员有被拘押、服刑、重病、死亡等无法出席会议的情况外都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并允许其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参考资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经过程序:
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 务的情况确定: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 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 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 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由本人所在的 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 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 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如下:
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扩展资料: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七种情况: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高,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因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因该党组织主要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
调查取证----支部拿出处理意见---上一级(乡镇、街道)纪委、党委研究--县级纪委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