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司令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驻地执行警备勤务工作的领导机构。
卫戍区、警备区、省军区和上级指定负责警备工作的单位,为所在地区警备工作领导机构,对外称警备司令部。驻军和过往的军队单位,在警备工作方面,必须接受当地警备司令部的领导。警备区大于军分区,军分区大于警备司令部。
警备司令部的司令一般并不是该省级军区或军分区的司令来担任,而是由该单位的副司令来担任的,参谋长也不是由本单位的参谋长来担任,而是由本单轿州首位的副参谋长来担任迹搏。
除了二位领导外,警备司令部就再也没有其它首长了,接下来的就是日常办公机构(即军务处、科或军务动员处、科内设置的警备办公室),再下来就是编制的专职或临时兼职的警备纠察连(排)。
扩展资料
警备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警备工作情况,制定警备工作规划和计划;
2、分配驻军警备执勤任务,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的检查纠察;
4、组织实施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
5、协助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违章和交通事故;
6、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查处冒充军人、军车、军办企业或者冒充其他军队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制止损害军队声闭数誉和军人权益的行为;
7、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
8、组织实施临时警卫勤务;
9、组织协调驻军参加集会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10、领导、管理警备分队和收容所,根据警备执勤任务的需要,决定执勤人员携带武器或者警械;
11、规定驻军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
12、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警备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