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孕育信息,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重要依据。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或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等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发放《手册》。
2、《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 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补办《生育证》。补办后,仍按违法生育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