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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来自?

2024-08-29 00:28:34 编辑:zane 浏览量:521

问题补充说明:A. 管理人可以由人民法院制定,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任命 B.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 C. 管理人可以由机构担任,也可以由个人担任 D. 管理人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来自?

答案是bc

第三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量因剧又的杨副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继半药杨督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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