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耐陆本办法。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昌和顷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棚羡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乃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