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纯答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则一般颂返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拓展资料:
创立除斥期间制度的价值在于:促使表意人及时补正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督促当事人及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及时行使救济权。
举例,比如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如果你在知道解除是由发生后三个月内不解除合同,那么你就尚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这三个月、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做樱慧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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