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其他党的制度而言,党内法规的与众不同集中体现为“六个特定”:一是制定主体特定。目前,只有党的中央组织渣启、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派兆、省级党委3类主体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其他党的组织无权制定。(中共中央2016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这意味着,地方党委层面的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范围有一定的扩展。)二是名称特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使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类专属名称,一般不使用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名称;中央党内法规可以视情使用相应名称,部委和地方党内法规只能使用后4类名称。三是规范事项特定。党内法规主要旨在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以及对违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四是框架结构特定。党内法规在文本结构上一般包括总则、分则、罚则、附则几个板块,这明显区别于重在部署推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后者一般包括阐明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工作目标、提出政策举措、加强组织保障等几个部分。五是表述方式特定。党内法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需要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目等7个逻辑层次,这明显不同于一般采用段落形式表述的规范性文件。六是审议和发布方式特定。为突显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它原则上要采用会议决定方式审议通过,不能采用传批方式;中央党内法规可以中共中央文件或中办文件发布,地方党内法规可以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发布,但部委党内法规要以部委文件、不能以部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这显然比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和发尘梁租布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