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炼铁厂干部李玉前有妻有一子,但是却与女厂工孟某红有着情人关系,并因为他多次流产。2000年他妻子发现了他的婚外情之后提出离婚,但经过挽留之后并没有离婚,而在此期间孟某红曾以强奸罪威胁、烦扰李玉前并口出狂言。之后又通过电话斥责李玉前的妻子,他妻子不胜其烦将她告上了法庭。在2001年1月19日在公堂上对峙,两人关系僵持。直至2001年3月21日李玉前报案称妻子和儿子在前一天莫名失踪,并表示孟某红具有重大的嫌疑。警方通过现场调查发现李玉前家中的地板、拖把上以及孟某红的宿舍地板上有着李玉前妻子的血迹,并在李玉前的卧室门边提取了孟某红的指纹。
一审认定了李玉前在报案当天凌晨掐死妻子、捂死儿子,与孟某红一起将妻儿分尸,丢入炼铁厂的高炉中。2004年10月12日高院裁定为李玉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缓期2年的死刑。可是在李玉前服刑期间,他一直宣称自己无罪。他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案件存在很多的疑点,并且除了被告人的重复陈述外,并没有客观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李玉前主张自己并未有杀人分尸、毁尸的行为,本案的凶手是马某芳,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2016年高院认为该理由符合重申的条件,并决定执行重审。在2004年10月12日高院撤销了原来的判定,发回中院重审。高院表示原一审无证人出证、鉴定结论没有公示且没有再次进行鉴定,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罪也存在着疑点。
2020年9月24日高院就李玉前故意杀人一案再审,期间李玉前辩护律师提交了新证据,一共12组。但检方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李玉前不是凶手。鉴于本案的复杂性,还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