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具体命名时间360问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六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就推荐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每届命名的具体要求,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项候里继什出知讲限自矿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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