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4章共106条,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亩睁大的继续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之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被实际生活证明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同时根据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现实这一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早粗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迅竖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