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九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查封、扣押第三节 冻结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 代履行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 代履行: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由行政机关自己履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执行罚: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 直接强制:针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没有包含关系。 和行政强制类似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