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它要求社会主义国家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肆扰袭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因为,有了法,才能谈到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完善与否的问题;有了法,才能谈到依法办事和守法即法治的问题。所以,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就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立法,使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尽快地日益完备起来。(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法律制定出来,就要付诸实施。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为人们所遵守,无异于一纸空文。有法必依首先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固然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裂兄即使在处理敌我矛盾问题时,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其次,还要求全体公民遵守法律,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三)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它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反之,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乱法,徇私枉法,不仅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得不到维护,而且会从根本上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这项要求的核心在于反对特权,也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如果对违法者听之任之,或者对国家公职人员犯法和群众犯法不平等看待,或者对领导干部犯法不能绳之以法,那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就会丧失殆尽。以上李梁四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成为法制健全的标准和尺度,我们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